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訟棍劉永富借誣告敲詐被駁回原告之訴

這是一位胡小姐被害人所說,初次見到 劉永富男子行為怪異,從第一次被遇見時,劉永富就拿起照相機、手機面對近距離一直拍照,初次遇到不疑有他,但就感覺怪怪的,說上來的怪異動作,感到莫名奇妙的被拍照,有時趁人不備之時也拍,原來被視為訟棍物獵目標,原來在ㄧ次捷運站,剛好入捷運站,被劉永富遇到還不知道自己,被偷偷拍照盯上了猛拍照,連捷運站站務人員,一旁看了奇怪報警求助,當警察來之前,劉永富自己說他是訟棍,有三十餘件官司在進行,所以當不幸被遇到,被拍照後就去告你,台北市的警局ㄧ間又一間的報案,因為不同警局,也不會引起警員察覺出來,超過十個警局,都有劉姓男子說要告人足跡,劉永富把遇到的落單女姓都當軟柿子,專門欺負落單女姓!
 劉永富以白色恐怖手法到處不實誣告人的証據
 找多人不知情的人要做証人



只要被劉永富告的人,劉永富由他口中說出要求敲詐200萬元求償,劉永富說自己是專門職業訟棍,以拍照搜尋女姓弱者告官司為主業,專門欺負落單女姓,已有數位被遇到,就不知道甚麼時候被告上法院,劉永富男子等著民事求償後,索求每人以200萬元賠償,簡直是荒謬至極,劉永富男子浪費國家資源,亂告他人以訟棍為生。
 劉永富說
 有劉永富以自己引述說:年邁六十幾歲,有患躁鬱、憂鬱等症,如在告他人不成,拿此症狀作為干擾司法判斷為理由,逃法律漏洞,與他人從事婚友聯誼,連婚友聯誼的友人,也提告在列毫無留情面,依據被劉永富告過的人甚感憤怒,莫名其妙變成被提名人之一,劉永富以濫告玩弄司法欺負善良老弱婦女,劉永富以誣告變詐騙取財管道!
總統府回函
訟棍劉永富借誣告敲詐被駁回原告之訴

 訟棍劉永富借誣告敲詐被駁回原告之訴
訟棍劉永富借誣告敲詐被駁回原告之訴
【裁判字號】108,北簡,2261
【裁判日期】民國 108 02 11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261
原   告 劉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原姓名)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其中被告唐子櫟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
  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須於其訴之
  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固記載被告施原姓名
  施)等人,然其中被告唐子櫟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後,仍未能查知其個人戶籍資料,此有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唐子櫟之當事人能力及其住居所
  ;另原告於民國108 1 3 日所提之「民事提告其公然侮
  辱妨害名譽誹謗誣告背信包庇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罪嫌起訴書
  狀」,並未依前開規定載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
  體表明被告施(原姓名施)等人間應給付之內容、
  範圍,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提起給付之訴部分,被告施
  (原姓名施)等人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於法尚有未
  合。據上,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及其中被告唐子櫟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有未
  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劉永富請求法院調解不尊重調解委員,胡說八道被趕出去,又到中正二派出所誣告老弱婦女要敲詐2百萬兩位警員看不下去,要站出來做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