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蔡政府實施政黨法開民主倒車? 文/台灣進步黨主席林國華博士


蔡政府實施政黨法開民主倒車?

文/台灣進步黨主席林國華博士
  台灣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黨禁。至2017年11月10日《政黨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解嚴開放黨禁滿30年後,終於有了規範政黨的專法。並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號令制定公布。
政黨法條文解析
'  
「政黨法」重要規定如下:
一.法目的: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二.定義: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三.平待遇: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四.黨設立: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五.黨組織: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六.黨員大會: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
七.黨財源: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1黨費。2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3政黨補助金。4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5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6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八.務透明: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45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九.政黨補助: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政府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每年每票補助新台幣50元。
十.政黨解散: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十一.廢止備案: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者;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十二.罰則:政黨辦理負責人(如黨主席)、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如黨部主委)之選舉,有賄選、搓圓仔湯等情形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他,例如違反不得經營營利事業,處政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等。
扼殺小黨開民主倒車

政黨法立法通過後有了專法規範,理應可以對台灣社會的民主發展、強化政黨政治的正常運行,讓台灣可以更進一步邁向一個正常民主國家有所貢獻。但是政黨票門檻的設計「非常不合理」。《政黨法》規範的政黨助款門檻,雖由3.5%降至3%,但各屆普遍認為降至1%才合理,分明是大黨扼殺小黨的【自肥法條】。台灣目前有3百多個政黨,有能力一開始就投入立委選戰且能獲取3%選票的微乎其微。政黨補助款應用於扶植更多小黨從地方選舉扎根,進而可以導向政黨政治的發展。政黨法硬性規定小黨也必須投入競選,但因為票數門檻而沒有任何補助,對小黨的存續相當不利。回朔政黨補助款的制度建立,在於以前中國國民黨有太多黨產,民進黨沒辦法成長,跟時任總統的李登輝討論,以此制度來幫助民進黨成長。現在民進黨成為執政大黨後不僅不扶助小黨,反而用行政高壓手段箝制小黨成長,用罰則扼殺小黨的生存權。

高額罰款對小黨傲慢
  政黨法在立法階段無視上百個政黨要求舉行政黨法《立法公聽會》,一次都不肯辦理聽取已成立政黨主席的心聲。蔡政府的傲慢從其內政部強調,將在2年內輔導現行登記的政黨團體轉型,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內政部表示,目前政黨多達330個,多數為「一人政黨」或「僵屍政黨」,未來將依政黨法第21條及第40條規定,政黨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務書表,未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屆期仍未申報或未補正者,依情節可處該政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政黨的內政部應該積極輔導政黨步上正軌,不此之圖卻高舉高額罰鍰威嚇小黨,完全與政黨法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民進黨執政忘了它也是從小黨崛起,連在立法院內舉辦一次容許在野一百個政黨主席表達「多元意見」的機會都不肯的傲慢執政黨及開「民主倒車」的政客,終將背負使台灣民主倒退苦果的歷史罪名!